首先,有必要寻找既有民事权利制度的最大公约数,借助既有的民事权利制度来解决元宇宙民事权利制度,诸如虚拟财产的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等。
所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是经得起法庭的审查、判断,关键在于如何做到确保。六是要坚持人类命运和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推动禁毒国际合作深入发展。
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诉讼制度过去在以审判为中心方面尚存在短板,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早在开庭前就确定了,庭审不过是走过场而已。修改了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落实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机制化和系统化,不仅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实践创新,也实现了刑事法治体系的理论创新: 一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已经完善为党中央的全面领导、政法机关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同级党委政法委的专门领导和政法单位的党委或党组的具体领导,实现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自2021年起,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全国审判机关内设少年法庭,统筹整合现有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和编制资源,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方面,我国刑事法律域外适用的规则、程序和体系应当尽快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重要作用。这应构成数字法治领域自觉使用的一种范式。
尽管技术中立原则具有防止法律歧视某些技术、避免法律规定落后于技术发展进而妨碍技术应用等积极意义,但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被机械适用。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怎样的规制组合是最佳的组合方式是因不同场景而异的。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我们已经进入数字时代,生活在数字社会。
数字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包容性数字社会秩序。平台不断强化对要素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算法设计、行为管理规范和生产组织过程上。然而,管理学者和行政学者运用的数字治理一词与作为法理概念的数字治理是截然不同的。数字向善既是伦理要求,也是责任原则的发展。
因此,数字主权概念也表达了反对数字霸权的态度,强调了国家主导本国数字发展的权能。在国内外数字法学研究中,研究者普遍关注数字伦理问题,却没有明确提出数字法理概念,更没有给予深度关注,法学家们仍习惯于照搬科技伦理概念,并局限于科技伦理思维,因此弱化了数字法理和数字法治。首先,需要正确看待数字平台规模大、经营集中的问题。本文所称的数字歧视是一个广义的、兜底性的概念,举凡与逐利动机、科技伦理、利益导向、社会身份等主观因素相关联的可能对任何个人、群体、企业、国家造成歧视和偏见的数字不公,都可被归结为数字歧视,例如突破安全底线和道德边界的算法黑箱、数据垄断、平台异化、数据茧房等。
正如周尚君等学者所指出的,数字正义,即如何以正义原则引导新兴数字技术对社会、法律与伦理进行重塑,以及如何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划定正当边界。本文认为,提出数字正义、为数字正义而斗争,有两个基本指向:一是数字鸿沟。
在中国,数字人权是2019年5月张文显教授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致辞时首次正式提出的一个法学新概念。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努力让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地享用数字科技、数字产品,实现数字生活上的共同富裕,是数字中国建设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科技向善如何与法律进行科学协调和有效衔接,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平台权力是权力体系新成员。数字中国建设迫切需要法治建设的跟进和保障。然而,本文所说的数字正义则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是正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枢。数字伦理和数字法理是数字文明的阿基米德支点,是人类文明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的关键支撑。可以说,数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中的第一创造力。
在上世纪末,Lessig教授认为,代码是最常被忽视的规制手段。数字治理有时也被界定为政府机关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政府效率效能、优化公共政策制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扩大公众参与、推进制度转型。
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指出,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由此,算法透明、算法公平、算法解释等问题被日益关注,技术性正当程序(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这一概念重新得到重视。
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要在制度上强调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以及政府尊重、保障和实现数字人权的义务。
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两个概念相继提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其必然性就在于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六、数字向善 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数字化生存方式。许多数字平台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化,是其权力的发生机制。
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数字主权既包括国家处理其数字空间事务的独立自主性,也包括国家主导本国数字发展的权能。
据此理解,数字法理的内涵非常丰富,例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数字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服务人民。坚持普惠性和包容性,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
针对治理数字歧视问题,马长山教授认为,应当坚持自主选择、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尊重人权等正义原则,完善敏捷治理的监管机制、责任明确的自律机制、健全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公正可靠的司法保障机制等。建设数字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迫切需要。
代码即法律(Codeislaw)是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在其著作《代码》中写下的经典命题,揭示了网络空间法治的一般性原理,被网络法学领域诸多论著引用。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加之技术赋能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平台实际拥有的权力是具有监管性质的私主体权力。研究者们针对算法治理问题提出和论述了算法规制的谱系、场景化的规制方式、穿透式的监管措施、结构化的问责机制、包含技术标准的软法治理体系等。
某些公共场所不加区别地强制老年人、残疾人扫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今年,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2022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提出:拓展数字资源获取渠道,做优做强数字教育培训资源,推动数字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数字公共服务公平普及。
本文在对数字法理作出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立足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的历史、现实和未来,梳理和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尤其是我国学者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提炼出数字法理的十个基础概念,并以命题(判断和叙事)模式分别对这些基础概念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进行学理阐释,以展示数字法理蕴含的科学真理、社会价值和时代精神。科学技术对国家主权具有影响是一个经典的话题。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是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提出的,因此也被称为索尼规则。这一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竞争态势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战略支撑而提出来的原创性概念。
文章发布:2025-04-05 0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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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有的放矢地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算法治理的法规和规章。
索嘎